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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自洗钱”案在晋江宣判 嫌疑人获刑5年

2021-11-13 10:55:24 吴水保 林翠霞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潘贤利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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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晋江市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日前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一案,经晋江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一审判处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福建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作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某使用便携式POS机盗刷被害人名下多张信用卡,骗取94699.79元。在2021年3月1日以后,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李某向吴某借用POS机,将18996.79元盗刷至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吴某均按李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

晋江市检察院认定该行为系“自洗钱”行为,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法院宣判,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记者吴水保 通讯员林翠霞)

普法

为他人或为自己洗钱都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违法行为。

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的新规定,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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