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8日讯(通讯员 刘福林)近日,有几名群众到南安市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员对几人的谈话了解,他们有五个兄妹,老大、老二已去世多年,前段时间家中最小的弟弟吴某进因病去世,吴某进生前未结婚无子女,留下一处56平米的可安置拆迁房,老三吴某年认为四弟吴某进在世时,自己对他生活上照顾比较多,现在四弟去世了,留下的遗产理应由自己继承,但是大嫂、二嫂认为四弟在世时,彼此间都有照顾,遗产应当按份额分配,一家人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争执不下。 在调解过程中,老三吴某年坚持认为大哥、二哥已去世,大嫂、二嫂不应再参与四弟的遗产继承,而且家中最小的妹妹已外嫁多年并声明放弃继承权,所以只能由自己继承四弟的遗产。 为了分清彼此间的继承权,解决争议,调解员向几名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被继承人四弟吴某进无配偶子女,父母已去世,因此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因此,吴家的几名兄妹有权继承四弟吴某进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几名兄弟中的老大、老二先于四弟吴某进去世,但是他们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而大嫂、二嫂是没有继承权的。 在听完调解员对于法律规定的解读后,几人停止了争吵,但对于能够继承的份额存在意见,老三吴某年认为四弟在世时都是自己在照顾,应当多分配,而大嫂、二嫂认为既然自己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就应该按份额平均分配。 调解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了解的情况,老三吴某年对四弟的照顾相对较多,考虑今后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建议老三吴某年继承该拆迁房屋56平方米可安置面积中的20平方米,而老大、老二的子女各继承18平方米。双方都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