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二号 《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促进 第三章 保障和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泉州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世界遗产城市、东亚文化之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全域促进、共建共享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文化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产业,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文化旅游专家智库,由国内法律、文化遗产、建筑园林、文化创意设计、酒店民宿、智慧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文化旅游发展的顶层设计、规划编制、招商选资、考核评估和法治保障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整合,突出海丝文化、闽南文化和华侨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综合开发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文化旅游线路和精品赛事活动。培育“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等文化旅游品牌,构建多元参与的文化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文化旅游宣传计划,开展文化旅游推介工作。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文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 积极培育和扶持文化旅游行业组织,支持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交流和协调作用,激发行业活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