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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入精准执法阶段,安溪县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牛鼻子”,严格落实“一案双罚”,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日前,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处置的典型执法案例。 今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生物质能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间现场安全出口堆放货物,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阶次的裁量幅度,对该加工厂作出责令立即整改、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该局接到线索报告,联合安溪县龙门镇政府对某涉事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查获仓库存有松节油、脱脂酸甲酯、仲丁酯、二甲苯、甲醇、天那水、乙醇等21种危险化学品,并设有两台高速搅拌机,仓库所有人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案件被移送至安溪县公安局,安溪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记者蔡紫旻 通讯员王文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