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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坠亡互推责任索赔难 细心调解获赔偿

2023-12-29 17:21:51 许美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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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29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泉州市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屋顶水槽破损需要维修,委托不锈钢加工场的柯某某找工人维修,柯某某带罗某某到该公司厂房查看,约定每米维修工资100元,两天后罗某某又与潘某某约定每米维修工资60元,潘某某在该厂房屋顶修理水槽时不慎掉到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潘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及家属因为赔偿问题与该公司多次自行协商不成,黄某某于2023年12月18日到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

官桥司法所按规定受理了黄某某的调解申请,并指定三名专职调解员对该案件进行调解,根据黄某某述说的案件情况,调解员拟定了初步调解方案,并通知该公司、柯某某、罗某某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认为工人是柯某某、罗某某叫过来的,应当由柯某某、罗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柯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受公司委托帮忙寻找工人维修,并不是承包该维修项目,而且最终死者潘某某是由罗某某叫过来的,应该由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罗某某认为自己只是做工的,不愿意赔偿。因为几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造成调解几度停滞。

眼看几方当事人因为赔偿责任互相推托而引发现场争执不断,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先将几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谈话,细致分析几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调解员指出公司与柯某某、罗某某之间没有签订承包或转包协议,没有约定工程款项,仅是委托寻找工人维修,并且是由公司直接支付维修工人工资,雇佣方应该为该公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几天以来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点点拉近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数额的争议,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柯某某、罗某某共同赔偿潘某某家属黄某某等人100万元,其中公司承担80万元、柯某某承担5万元、罗某某承担15万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本案是一起雇佣活动中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对于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调解员通过先分清责任再协调赔偿数额的方法,最终促成几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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