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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0条监管“紧箍咒”提升交通服务质量

2015-02-05 10:51:14 林泳坤 林真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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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0条监管“紧箍咒”提升交通服务质量

客运司机被投诉3次将入“不适岗”名单

东南网2月5日讯(通讯员 林泳坤 林真真)2月4日下午,泉州市召开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创文明、强管理、重服务、提水平”持续深化年活动动员视频会议,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公司企业、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会议。

泉州市交通委出台20条监管措施,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在前两年“创强重提”活动的基础上,今年的20条监管措施中,有13条侧重于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监管,涉及驾培机构、出租车、客运车辆以及运输企业,重点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发挥主体责任。

驾培机构6月30日前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驾培机构的资质条件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招收新学员;整改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级别和规模。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驾培机构,不能评为当年度标准化精品驾培机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能评定为AA级以上(含AA级)。

出租车无证经营将处万元罚款

违反《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10000元罚款(2015年春运结束前按20000元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者(企业)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3000元罚款,并予以违规记分5分。

的哥干扰、故意损坏计价器将罚2000元

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打表(议价)、拒载、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1000元罚款(2015年春运结束前按2000元处罚)并予以违规记分,企业挂钩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带车离岗学习3天,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的,由运管机构将驾驶员列入“不适岗名单”(公布期1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干扰、故意损坏里程计价器的,由交通执法机构依照不按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之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予以违规记分12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开车接打电话、车内抽烟、吃零食、向车外吐痰和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的,驾驶员带车离岗学习3天。

客车一年被投诉3次或入“不适岗”名单

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因运输经营行为被投诉3次,经查证属实,由运管机构列入“不适岗”名单。因车容车貌、服务质量及文明行为等抽查考评内容不合格,一年内被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累计3次的车辆驾驶员,或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记分满12分的,也将被运管机构列入“不适岗”名单,公布期均1年。

客运车辆在客运站周边违法上客的,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3000元罚款;其他不按批准站点上客的,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1000元罚款;不按核准的线路行驶,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客运车辆违法经营被查处3次的,交通执法机构抄告车籍地运管机构,由运管机构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据,并责成企业对违法驾驶员带车参加学习不少于10天,学习期间车站不得排班。

客运站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最高罚3万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或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责令改正,由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不得聘用(或留用)列入“不适岗”名单的驾驶员,一经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发现,该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降低一级处理,并暂停该企业新增运力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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