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损坏公路路产按新标准赔偿 本报讯 (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唐燕群 陈盛妹 廖启煌)广大司机朋友们注意啦!本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我市公路路产损坏的赔(补)偿收费标准做出调整。目前市公路局各分局正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收费变更许可手续,待手续和相关配套设备完善后,即按照新标准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用。 记者昨日从市公路局路产路权管理分局获悉,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或者因某种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公路部门缴纳的费用。“我省原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自从1995年核定后沿用至今。近年来,原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台班等费用高度上涨,而被损坏的道路设施零星,综合维修费用高于大批量的道路设施建设费用,所收取的赔(补)偿费远不够成本。同时,公路建设广泛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原收费标准缺失,这使得新兴公路设施损坏了,无赔(补)偿标准可依。种种情况反映出,原收费标准亟须调整。”路产路权管理分局局长苏志勇说。 此次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用调整,提高收费标准38项,如: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各种公路路面和公路附属设施,平均提高幅度为40.67%;新增收费标准项目34项,如:波形防护栏等常见公路基础设施;取消项目18项,如:在公路上违章停放车辆等法律明文禁止的项目。 据悉,每年我市损坏路产路权的案件都在千件以上。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全市共处理路产损坏案件485起,共依法收取306.4万元的赔(补)偿费。这其中,准予许可的路政许可案件272起,因意外交通事故导致公路护栏、边坡、路面等被损坏的路产损坏赔补偿案件213起。实行新标准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交通设施的完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条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而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根据该法规第七十八条规定,将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调整方案实施后,我市各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监管力度,并加强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的监管,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行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