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泉州市两级法院判决涉毒犯罪分子778人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24

东南网6月24日讯(本网记者 薛逸群)24日,泉州中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泉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698件,审结681件。判决生效的犯罪分子共77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90人,重刑率达11.6%。在审结的所有一审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以贩卖毒品案为主)450件,容留他人吸毒案220件,该两类案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98.4%;非法持有毒品案7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1%。其中,2019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73件,同比案件总数回落幅度较大,是近五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审结数最低的一年。

泉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市两级法院将继续保持惩处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做好毒品大案要案的攻坚工作;加大对毒品犯罪特别是跨境毒品犯罪、网络涉毒犯罪、制毒贩毒团伙的打击力度,坚决严厉打击重特大毒品犯罪,减少大宗毒品犯罪的危害;严格按照全市禁毒工作要点,积极参与“飓风肃毒2020”会战行动、“净边2020”专项行动等禁毒工作会战,遏制毒品犯罪的滋生蔓延,有效解决毒品犯罪的突出问题。

泉州法院还公布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赖某生、袁某、杜某英贩卖毒品,叶某友贩卖、运输毒品,陈某兴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6年3月初,袁某为贩毒向叶某友求购,叶某友与赖某生联系后,赖某生将13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付给叶某友。次日,叶某友将其中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袁某。同年3月13日,由袁某拿出甲基苯丙胺800克、叶某友拿出甲基苯丙胺400克贩卖给“东北客户”。

叶某友再次联系赖某生购买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二人交付毒品。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叶某友、赖某生,当场从叶某友处缴获甲基苯丙胺2012.55克;从赖某生处缴获现金人民币63500元、甲基苯丙胺0.41克。随后,公安机关在两人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4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潮湿晶体2112.16克;甲基苯丙胺5303.48克及电子称二台。

2015年10月的一天,叶某友向杜某英贩卖50克甲基苯丙胺,因该批甲基苯丙胺有掺假,杜某英退还给叶某友;2015年11月、12月的一天,叶某友两次向杜某英贩卖15克、20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10月到11月间,叶某友两次向郑某咏贩卖5克、10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7日间,叶某友三次向曾某虎贩卖5克、2克、3克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7日至14日间,袁某8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潘某辉,每次约0.5克。2016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袁某,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5.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克,后袁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4克。

2015年12月、2016年1月的一天、3月14日,杜某英三次向章某贩卖约0.2克、0.8克、0.7克的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4日,杜某英两次向林某斌贩卖约0.7克、1克甲基苯丙胺。

2016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杜某英,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2.6克。

2016年2月15日晚、2月23日下午、3月9日晚,陈某兴三次在其宿舍内,容留林某斌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生、袁某、杜某英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兴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判处:赖某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叶某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某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曾某超、郭某杰、王某芳贩卖毒品、张某东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年9月21日,曾某超伙同雷某、“小爱”一起驾车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以12万元的价格向李某静购买6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时下午,曾某超及雷某、“小爱”携带购买的毒品返回泉州的过程中,雷某被当场抓获,曾某超及“小爱”逃离现场。现场查获的6大包的甲基苯丙胺,净重5962.28克;红色胶囊190粒(经鉴定检出麻黄碱成份),净重43.7克;绿色块状物品2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54克。

曾某超于2014年11月2日、5日、7日,三次向郭某杰贩卖40克(50粒)、12克(20粒)、15克(25粒)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5日,向王某芳贩卖5克(5粒)甲基苯丙胺及0.2克(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4年11月5日,向张某东贩卖12克(15粒)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4日、9日、11月,三次向陈某婷贩卖各3克甲基苯丙胺。

郭某杰于2014年8月初的一天、9月1日、20日三次向吴某忠贩卖10克、10克、20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10月25日、11月2日,两次向卢某彬贩卖各2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初,三次向郭某兴贩卖32克、12克、12克甲基苯丙胺。

王某芳于2014年11月3日、5日,两次向张某恩贩卖各 0.5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10日,向吴某强、张某恩贩卖各0.5克甲基苯丙胺。

2014年11月10日22时许,公安局民警抓获曾某超,并查获8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00.42克;在其租房内查获49包甲基苯丙胺,净重2419.82克。在曾某超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11月11日抓获张某东,并从其身上扣押其非法持有的4包甲基苯丙胺,其中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分别为5.02克、5.12克、6.43克,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净重0.61克;当日下午抓获郭某杰、王某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曾某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数量达甲基苯丙胺达8574.22克、麻黄碱4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郭某杰、王某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郭某杰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王某芳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判处:曾某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王某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张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3:庄某辉贩卖毒品案

2018年5月间,庄某辉通过王某煌介绍,与林某浩联系购毒事宜。同月20日,林某浩携带2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惠安县达利大酒店8836号房间内,以20万元人民币(以下“元”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售卖给庄某辉。随后,庄某辉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魏某坚、卢某东、付某等人,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20日中午,庄某辉通过手机与卢某东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在惠安县达利大酒店8836号房间内,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卢某东甲基苯丙胺80克,并收取部分毒资3000元。

2.2018年5月20日下午,庄某辉通过手机与魏某坚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驾车至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崇福路111号魏某坚家中,将1.6公斤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2.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坚,并将收取的部分毒资转交林某浩。

3.2018年5月21日晚上,庄某辉与卢某东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在惠安县嘉惠小区地下停车场,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将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卢某东,并收取3000元毒资。

4.2018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庄某辉事先与付某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后,在惠安县嘉惠小区地下停车场,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付某,并收取部分毒资7000元。

2018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惠安县天山小区11号楼1404房内抓获庄某辉,并在该房内查扣到6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72.82克以及OPPO手机2部,次日在惠安县吴厝尾小区7号楼209室住处抓获购毒人员卢某东,并在该住处搜查到3包甲基苯丙胺共计37.53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庄某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庄某辉贩卖甲基苯丙胺2千克,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庄某辉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庄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庄某辉主动与购毒人员魏某坚、卢某东等人联系毒品交易事宜,且出售的大部分毒品并未查获。庄某辉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有累犯情节,本应严惩,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判决:一、庄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庄某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三、没收庄某辉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案例4:唐某春、柯某斌、李某伟贩卖毒品案

唐某春于2018年1至2月间,两次向李某伟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10克。李某伟以毒品质量问题为由,退还约57克毒品给唐某春;2018年2月5日,向陈某裕和张某双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及毒品麻古4个;2018年3月7日,向陈育裕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及毒品麻古10个。2018年3月11日,至广东省惠州市向毒品上家“阿强”等人购得“毒品”1包。同月12日,唐某春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晶体颗粒物1包,净重499.9克。经鉴定,被扣押晶体颗粒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唐某春的租房内查获8包毒品麻古,净重182.91克。查获固体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颗粒物23包1544.74克,其中2包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两种成分,净重共计950.42克。查获疑似毒品液体3162.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两种成分。综上,唐某春共计贩卖固体毒品甲基苯丙胺2057.32克、液体毒品甲基苯丙胺3162.1克、毒品氯胺酮2.32克、毒品麻古182.91克及毒品麻古14粒。其中,其所贩卖的固体毒品甲基苯丙胺中,有1450.32克未检出毒品成分。

李某伟于2018年1至2月间,向唐某春等人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分包加价贩卖给颜某梅、黄某、岑某智等人,共计8次9.1克。

柯某斌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数十次向张某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少26克;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十余次向陈某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少18.1克;2018年2月至3月间,两次向陈一红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8年3月12日,公安人员抓获柯某斌及吸毒人员陈某红等人,查获正在吸食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42克。综上,柯某斌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少45.4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唐某春、李某伟、柯某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等仍非法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某春贩卖毒品数量大;柯某斌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李某伟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唐某春被扣押在案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中,有1450.32克未检出毒品成分,唐某春贩卖该部分毒品,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毒品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柯某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唐某春贩卖的毒品大部分被扣押在案,未流入社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判处唐某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柯某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5:苏某波走私毒品案

苏某波在明知大麻是毒品、且禁止入境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中旬向加拿大“sugar”购买8支烟嘴状大麻烟油和2支笔状大麻烟油,并提供其北京住址及本人电话作为收件信息,后该10支大麻烟油通过邮递物品藏匿方式邮寄入境。2019年2月18日,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快件监管科在进境查验时查获该邮包。经拆检,该邮包内含烟嘴状和笔状大麻烟油10支,净重3.4333克。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上述缴获的大麻烟油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另查明,2018年7、8月份,苏某波还曾向“sugar”购买2支烟嘴状大麻烟油和3支笔状大麻烟油,并提供其北京住址及本人电话作为收件信息,后该5支大麻烟油通过邮递物品藏匿方式邮寄入境并被苏某波用于本人吸食。

2019年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苏某波。2019年2月26日,泉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在苏某波北京家中查获已吸食掉大麻烟油容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苏某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邮寄走私毒品大麻烟油3.4333克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苏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苏某波经审前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判处苏某波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