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重点内容
【总则】
1.补偿面积。共分两种,包括海域面积(分滩涂面积、浅海面积)和养殖面积,其中海域面积按红线范围内的测量面积计算补偿面积;养殖面积按红线范围内和影响区域(红线范围外150米内)的测量面积(含套养面积)计算补偿面积。
2.补偿项目。补偿项目包括养殖品种及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海域补偿费、综合保障补助费、其他补偿等五部分。
3.工作程序。依次为发布海域使用权收回通告、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相关费用、收回海域使用权。
4.登记期限。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相关海域使用人应持海域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所属村村委会办公地点,与征迁补偿组核实补偿项目数量和补偿款项,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补偿项目数量和补偿款项,并办理补偿款发放手续。海域使用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晋江市农业局的调查核实情况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处理。
5.禁止事项。2010年6月8日《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围头湾填海造地工程用海征迁工作的通告》(晋政文〔2010〕162号)发布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用的海域内继续投放养殖种苗和增设任何设施,否则,在补偿时视为无效,不予认定。
【补偿项目和标准】
1.养殖品种及设施补偿。①养殖品种及设施的补偿费以红线范围内及影响区域的养殖面积为基数,并结合不同品种及其养殖设施、辅助作业工具、生产加工设备的投入及成新率、人工费用等方面情况给予补偿,具体标准详见方案附表一。②捕捞网具分为大网(定置渔网)和小网(包括火车网、蜈蚣网、虾菇网等非定置渔网),其中大网以红线范围内及影响区域的测量长度为基数,按200元/米计算给予补偿;小网以红线范围内及影响区域的数量为基数(由镇、村共同清点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按35元/个计算给予补偿。
2.按期签约奖励。①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按1000元/亩计算给予奖励;②从事大网作业的,按150元/米计算给予奖励;③从事小网作业的,按20元/个计算给予奖励;④拆迁永久性建筑物,按1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奖励。相关海域使用人未在海域使用权收回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海域使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取消所有奖励措施。
3.海域补偿费。分滩涂养殖和浅海养殖两种,以红线范围内的测量面积为基数,其中滩涂养殖按5000元/亩计算,浅海养殖按1000元/亩计算,由镇政府统筹,同时综合考虑涉及村养殖面积、人口状况、生产生活及转产转业情况等因素,补助支付给相关村集体。
4.综合保障补助费。以红线范围内的滩涂和浅海测量面积为基数,按13200元/亩计算,由镇政府统筹,同时综合考虑涉及村养殖面积、人口状况、生产生活及转产转业情况等因素,补助支付给相关村集体。
5.其他补偿。①拆迁永久性建筑、简易搭盖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标准详见方案附表二;其他个案(寄养池、停泊区、码头、沙场、围垦区等设施)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参照评估结果协商补偿。②船舶迁移补助(泡沫船等辅助作业工具除外)根据海域使用人提供的手续及船舶马力大小不同按下列标准给予迁移补助:对经农业局登记发证的,马力在60匹及以上的,给予4000元/艘补助;马力在60匹以下的,给予2000元/艘补助。对未经农业局登记发证的,马力在60匹及以上的,给予2000元/艘补助;马力在60匹以下的,给予1000元/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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