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摔倒骨折损失谁来赔?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公共场所摔倒骨折 损失谁来赔?
律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律师接线,两位读者有着相似的烦恼。他们都是在公共场所摔伤以致骨折,在索赔的过程中都遇到困难。那么造成他们受伤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他们又可以请求什么样的赔偿呢?
物业办晚会
业主摔下台
原本是热闹的晚会,因为物业公司的疏忽,不仅晚会搞砸了,还导致业主受伤。
阿光(化名)是某高档小区的业主。一天,物业公司发来短信,邀请阿光参加在小区广场举办的晚会,他如约而至。当晚参加晚会的业主人数众多,现场十分拥挤,灯光又很暗淡,阿光在准备签到时,从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的高约半米的平台处摔落。
有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现场陷入混乱。物业公司的经理安排两名工作人员陪同阿光,随120急救车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阿光的左股骨骨折、骨断筋伤。悲剧发生后,物业公司仅垫付了当天的医药费用,其他的相关赔偿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阿光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物业公司该负什么责任?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足浴城消费
踩水折了腿
“倒霉死了,泡脚没泡成,却把小腿给摔骨折了。”说起几天前的遭遇,小西(化名)愤愤不平。
几天前,小西跟朋友到一家足浴城泡脚。本来泡脚是放松身心的,可这次却给小西带来巨大的痛苦。小西更换好衣服后,穿着足浴城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上卫生间。不料,因为踩到卫生间门口地板上的一摊水,小西摔了一跤,右小腿骨折了。
小西说,朋友和工作人员将她送到医院后,工作人员随即离开,小西的朋友帮垫付了医药费。小西的家属找到足浴城,足浴城称是小西自己摔倒的,他们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小西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足浴城是否有责任?该如何索赔?
陈志鹏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前一个案例中,物业公司是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及安全保障者,但过程中,却存在“半米高平台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人员拥挤灯光昏暗未做好安保疏导人员秩序的保障工作”的情况。因此物业公司应赔偿阿光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用,还应赔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若伤情严重造成残疾,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阿光可以起诉,向物业公司追索赔偿。
在后一个案例中,足浴城有责任,但责任大小要看具体情况,关键在于,足浴城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义务。比如,这家足浴城的卫生间地板是否有防滑的措施(如铺了小垫子、有防滑的螺纹地砖),是否在显眼的位置明确注释“小心滑倒”的提示标志。这些注意事项足浴城方是否有做到,都关系着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若是因为小西自己有饮酒嬉戏等行为造成滑倒,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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