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双倍退“订金”原款还 一字之差区别大
说法:
无书面约定 预付款为“订金”
在配合公安机关做完笔录后,泉港法院无法联系上林某,遂于本月作出判决,被告缺席审判。
泉港法院审定查明,在泉港警方对林某所作询问笔录中,林某认定唐某预付8400元为“订金”。依法,“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期限。”但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唐某未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该8400元按“订金”予以确认。泉港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林某返还原告唐某8400元。因林某缺席审判,该审判结果于近日公告。
主审法官介绍,“定金”与“订金”虽读音一样,但定金属法律担保方式,接受定金方不履行义务,需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则无严格界定,只是一种预付款,接受订金方不履行义务,只需原数退还。
主审法官说,认定定金的依据,是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另据相关司法解释,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只要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皆认定为订金。因此,法官提醒,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即便双方较为熟悉,仍需有书面合同进行规制,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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