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工人坠楼死亡 民警多次出警竟寻不到现场
有负责人交代
直接送火葬场
事关人命,叶警官立即上报。不久,泉秀派出所、丰泽刑侦大队民警赶到,一组现场勘查,一组赶往惠安。
昨晚7时许,和袁某一起上工的亲戚张某、5号楼承包方负责人陈某和小包工头蒲某被带到泉秀所做笔录。
记者获悉了大概情况:早上7点,张某、袁某两人开始清理楼面水泥渣。约30分后,张某没听见动静,跑过去才发现出事。
张某就在这处工地上班,几次报警却说不清楚具体地点。直到11点多,他儿子从晋江再次报警。
小包工头蒲某说,自己闻讯赶紧上了工地,这时袁某已被抬到地面,他打算去找一块木板来暂时收殓。蒲某说,他转身后,承包方负责人陈某独自开车,将袁某送往惠安。蒲某说,他立即坐车去追,一路上狂打电话,陈某都不接。而陈某则说,他之所以这么做,是接到工地负责人吴某的电话,让他“赶紧把尸体搬出去,运到火葬场”。
【法律延伸】
若瞒安全事故
或涉两宗罪名
记者咨询泉州法律界人士林女士。
林女士介绍,工地施工中致一名工人死亡,经安监等部门鉴定,确认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工人尸体被随意搬动运走等情节,还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包括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证据的。
目前,丰泽安监局已介入调查。警方正对此案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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