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担保签名未署“担保人” 不承担经济责任
签名未署“担保人” 不承担经济责任 律师提醒区分“见证人”和“担保人” 本报讯 (记者吴志明)借款时口头约定由父亲阿福(化名)为儿子阿和(化名)担保,后儿子无法还款,债权人阿才(化名)要求阿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借条上阿福签名的前面未注明是“担保人”,法院不予支持。日前,石狮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3月和5月,因资金缺乏,石狮市的阿和分两次向阿才借了17万元。今年2月4日,阿和出具两张借条,他的父亲阿福在借条中阿和的签名及日期下方签字,并加盖手印,但没有注明是以见证人还是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今年9月,因阿和未依约偿还借款,阿才向石狮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和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由阿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两张借条具有证据效力,被告阿和应偿还原告阿才的借款17万元。两张借条明确为被告阿和向原告阿才借款,而被告阿福只是在借条的最下方签名及加盖手印,并未明确注明该行为是担保人或见证人的性质。原告称被告阿福当时口头有承诺要提供担保责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阿才请求被告阿福承担担保人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表示,在法律上,“见证人”还是“担保人”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等同。担保人也就是保证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人得负法律责任,见证人则无须承担经济责任。市民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时应谨慎;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规避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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