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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14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林前枢 刘军)婚内,老公向老婆借钱,用于做生意或者其他个人行为,离婚时,这笔钱要还吗?
上月底,泉港法院就判了这样一起案例,泉港人施某一审被判要归还2万元欠款给前妻,该判决已于上周生效。
经办法官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借给丈夫的钱,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要有写借条,就可以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离婚时就要按借条来处理。
【案情实录】
妻借款给夫 离婚后索还
施某和妻子陈某,两人都是泉港人,今年均34岁。2002年10月,两人在泉港老家结婚,2008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膝下育有两个儿子。
去年3月,施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泉港区法院起诉离婚。他称,婚后和妻子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当年4月,在法官的劝解下,两人同意和好。谁料,两人此后的生活中,仍是貌合神离、争吵不断,并且长期分居。其间,施某带着大儿子生活,小儿子则跟妻子住。半年后,施某再次将妻子推上被告席,主张离婚。
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考虑长子随父生活,次子随母生活的实际,遂判决长子由父亲抚养,次子由母亲抚养。但一笔婚内借款,成为庭审中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原来,早在2008年,施某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妻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妻子。
庭审中,该笔婚内借款是否该偿还,双方各执一词。妻子陈某拿出借条作为证据,主张施某应按约还款,施某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亦为共同财产,可以不还。上月底,泉港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支持陈某的主张。
【法官释法】
订立借款合同 婚内借款要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施某要还钱。
经办法官称,婚内借款官司并不少见,以前对此类案件该如何审判,业界也是说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约定,因此,出借方往往败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借款意思表示真实,便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其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予肯定。直到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对该项做了明确规定,但前提是,夫妻双方必须订立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