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伤人商业险不赔偿 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醉驾撞伤人 商业险不赔偿
法院: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网图)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别以为给爱车投了保险,就可醉驾。董某某醉驾撞伤人,不但被刑拘,还得赔一大笔钱,而涉及商业险部分,他一分钱都没能拿到,得自掏腰包赔偿伤者。这是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事故 撞伤行人 醉驾司机负全责
这是一起因对交通事故赔偿存在分歧而引发的案件。
2012年11月25日晚上11时25分许,董某某驾驶一辆货车沿惠安县螺城镇行驶,行至西苑路天山广场工地路段,撞到行人黄女士。
黄女士受伤倒地,被送往惠安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她身上多处骨折。医生为她做了手术。黄女士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仅医疗费就花掉了3万多元。医生嘱咐她,出院后得继续休息8个月,并加强护理和营养,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定期门诊复查治疗。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介入调查,并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董某某系醉驾,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调查,该货车的车主就是董某某,他为该车于2012年2月14日向某财险惠安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时间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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