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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伤人商业险不赔偿 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qz.fjsen.com 2014-01-14 11:03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醉驾撞伤人 商业险不赔偿

法院: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网图)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别以为给爱车投了保险,就可醉驾。董某某醉驾撞伤人,不但被刑拘,还得赔一大笔钱,而涉及商业险部分,他一分钱都没能拿到,得自掏腰包赔偿伤者。这是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事故 撞伤行人 醉驾司机负全责

这是一起因对交通事故赔偿存在分歧而引发的案件。

2012年11月25日晚上11时25分许,董某某驾驶一辆货车沿惠安县螺城镇行驶,行至西苑路天山广场工地路段,撞到行人黄女士。

黄女士受伤倒地,被送往惠安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她身上多处骨折。医生为她做了手术。黄女士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仅医疗费就花掉了3万多元。医生嘱咐她,出院后得继续休息8个月,并加强护理和营养,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定期门诊复查治疗。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介入调查,并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董某某系醉驾,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调查,该货车的车主就是董某某,他为该车于2012年2月14日向某财险惠安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时间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

保险 司机醉驾 保险公司无需担责

黄女士住院期间,董某某垫付了3万元,后又给了几千元。但这点钱,显然难以弥补黄女士遭受的损失。她于是要求董某某给予赔偿,但双方谈不拢。

去年5月份,黄女士作为原告,将董某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惠安县法院,她要求董某某赔偿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2719元;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她,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合同范围内由董某某赔付她。

就此,董某某说,黄女士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包含了2万元精神损失费,而他自己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无需再支付精神损失费;他为货车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他已赔偿黄女士37900元,判决时,应抵扣这部分钱。

保险公司则认为,董某某是醉酒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除交强险外 车主需赔偿其他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4.3万余元。

在赔偿上,法院认为,由于董某某驾驶的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黄女士约9.3万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黄女士1万元,两项合计约10.3万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对黄女士受伤造成的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赔偿4.09万元。

董某某为货车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根据保险合同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中关于:“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的约定,由于董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醉酒驾车,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他作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黄女士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董某某已支付给黄女士的赔偿款37900元应予扣抵。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黄女士约10.3万元,董某某应再支付3060元。

对该判决,董某某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一审对误工天数计算有误,近日,中院终审改判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9.8万余元,维持董某某应再支付3060元的一审判决。

■案例提醒

这些情况下

商业险均可不赔

这起案件中,因为司机醉驾,商业险无需承担责任。本栏目法律顾问刘惠阳律师说,以下几种情况,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商业险: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律师表示,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时则商业险无须赔付。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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