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200万元借贷纠纷 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公司 并非公司借钱 公司无责任还钱 当年10月9日,法院第一次开庭,鉴于案情复杂,追加苏某明为共同被告。当年10月31日和12月11日,法院又开庭审理此案两次。 但在轻工公司现任老板蔡先生看来,轻工公司是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他称,2012年4月20日苏某明已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他的签字不能代表轻工公司,且借条上没有该公司的盖章或者有效签字,公司对此也毫不知情。 据悉,苏某明于2012年4月20日被免职,轻工公司于当年4月23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先生。也就是说,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2天,苏某明出具了涉案的200万元的借条。 轻工公司还认为,高达200万元的借款,不可能通过现金支付,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借款真正发生。假设借款属实,因苏某明未经轻工公司同意或者授权,且轻工公司并未收到借款,该借款不应由轻工公司负责偿还。 苏某明辩称,借条是他出具的,但丁某南并没实际交付款项,他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丁某南认为,苏某明担任轻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长达8年,虽然于2012年4月2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轻工公司没有变更股权,苏某明仍是它惟一股东,是该公司的实际老板,该公司仍在苏某明的掌控下。苏某明是以轻工公司的名义借款,他完全有理由相信苏某明可以代表轻工公司。 一审 代理借款有效 判公司还钱 2012年12月份,晋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轻工公司在2012年4月23日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但该公司自从2004年成立起,苏某明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达8年多。此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丁某南在出借借款时知悉轻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苏某明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苏某明在他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变更仅两天后以轻工公司的名义向丁某南借款,丁某南作为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苏某明有代理权。因此,苏某明的借款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代理行为有效,应由轻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轻工公司必须偿还丁某南200万元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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