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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200万元借贷纠纷 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qz.fjsen.com 2014-01-21 17:01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中院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发回重审

轻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3月底,中院审理此案。

上诉中,轻工公司仍坚守自己的观点:即使苏某明有向丁某南借钱,也跟公司无关。

当时庭审时,丁某南的代理律师称,200万元借款是事实。对于200万元的交付细节,该律师称,是在丁某南自己公司的厂房进行,但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该律师表示要进一步向丁某南本人核实才能回复法庭。

去年4月中旬,中院将此案发回晋江法院重审。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据以判决的主要证据是2012年4月25日苏某明出具的《收条》,该《收条》载明向丁某南借到现金款项200万元,落款为B公司苏某明,因此前经法院确认丁某南与苏某明个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所以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苏某明是以个人身份或者代表轻工公司(包括是否可以代表轻工公司)向丁某南借款,是否实际借到200万元等事实皆关系到案件处理结果,但原审法院对此未能仔细查明,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中院撤销晋江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调查 如何交付钱

出现矛盾说法

案件又回到晋江。

法院又开庭审理此案。丁某南申请证人林某峰、林某远出庭作证。林某峰作证称,他是晋江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的总经理,与丁某南是朋友关系,他于2012年4月18日从银行取出180万元,在丁某南家中交给丁某南。林某远作证称,他和苏某明、丁某南是朋友关系,苏、丁二人是他介绍认识的,2012年4月25日,他到丁某南家中,看到丁某南将一些钱交给苏某明,但没注意到交易细节。然而记者对比2012晋江法院一审的判决书可看到,丁某南称,他是在厂里将现金一次性交给苏某明的。

去年11月,晋江市法院一审仍判决轻工公司需偿还200万元。

迷雾 出借的钱到底哪来的

对此判决,轻工公司仍不服,上诉到泉州中院。

昨日,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轻工公司的代理律师称,经过调查,发现林某峰并非他在一审所说担任了某体育公司总经理一二十年,而是只担任了一小段时间,且目前该公司的总经理也非林某峰。

针对林某峰所说的某体育公司给丁某南的180万元现金一事,法官要求原告一方提供更详细的证据。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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