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鼓励外挂车船回迁 10吨以上车辆奖励3000元
新华网福州1月23日电 凡主动办理回迁落籍泉州市的外挂车辆,受益财政部门按两个档次实行一次性奖励。日前泉州市正式制订出台《外挂车船回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对外挂车船回迁明确了各项奖罚措施。 对于按时回迁的外挂车船以及其企业,泉州市推出包括简化回迁手续、优先安排发展用地、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和资金奖励等在内的诸多优惠措施。 主动回迁的外挂车辆 按两个档次实行一次性奖励 凡主动办理回迁落籍泉州市的外挂车辆,受益财政部门按两个档次实行一次性奖励,即10吨以下的每辆奖励2000元,10吨以上的(含10吨)每辆奖励3000元。 对外挂回迁车辆总载质量200吨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由受益财政部门按企业的外挂回迁车辆当年产生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返还奖励;外挂回迁车辆总载质量500吨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由受益财政部门按企业的外挂回迁车辆当年产生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比例返还奖励,以上奖励期限为二年。 主动回迁的外挂船舶 按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 外挂船舶回迁单船规模达5000载重吨以上(含5000载重吨)的运输船舶,受益财政部门按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 外挂船舶回迁落籍泉州市的,受益财政部门在三年内,按每艘回迁船舶实际发生的年贷款利息的20%奖励。 外挂船舶回迁,从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之日始2年内,按回迁船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返还。 外挂船舶回迁,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未回迁的外挂车船将依法严管严查 外挂车船回迁专项行动将贯穿全年,共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行动、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其中,7月至10月为集中行动阶段,届时,相关部门将对未转回泉州市入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依法进行严管严查。 此次专项活动,旨在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船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税费应征不漏。 名词解释 外挂车船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在泉州市,其车辆在外省市注册登记、悬挂外省市号牌,船舶在外省市注册登记,长期在泉州市辖区内从事经营运输,即认定为“外挂车辆、船舶”。 (郑云彩 通讯员 庄爱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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