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商通报2013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1安保义务重要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图片来自互联网) 东南网3月8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李秋云 见习记者 洪燕茹 通讯员 苏晓晖 黄福星)一年一度的“3·15”又快到了。生活中,您在消费时遭遇过权益被侵害的事情吗?知道商家的哪些行为会侵害您的权益吗? 如果您并不是很清楚,那么,今天这个版面上的一些案例和提醒,或许能给您以提示。 【案例】 为追求轰动的广告效应,房产商虚构“开盘狂销5亿”的销售额;在办理商品房交房手续时,房产商强制要求购房者缴纳不应当收取的水表立户费、电表立户费和燃气立户费等费用;为了多赚钱,停车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摩托车车主超标准收取拖车费…… 在“3·15”即将到来之际,日前,泉州市工商局通报了去年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涉及汽车销售、房产销售、驾考培训等多个行业,与消费者的吃、住、行等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工商部门希望借此警示经营者,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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