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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15日起实施 消费欺诈须“退一赔三”

qz.fjsen.com 2014-03-12 08:57  刘熠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省工商、省消委会接受本报独家专访解析新《消法》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明星代言或担连带责任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今年最大的热点,就是从3月15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这也是《消法》颁布20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

跟以往相比,新《消法》增加了哪些内容?加大了哪些方面的保护力度?对消费者和企业带来哪些新的影响?昨日,广东省工商局联合省消委会接受了南方日报记者的独家专访,就新《消法》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并梳理了新《消法》的九大亮点。

亮点1 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消费者不可滥用

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电动自行车,可第二天电动自行车就出了故障。林先生要求退货,商家却说只能换一台或者修理。

“现行‘三包’规定通常是先包修、包换再包退,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可在退货、更换、修理中优先选择退货,并且‘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23余种扩大到所有商品。只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在七日内自行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省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根据新规,任何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都可在七日内退货,网购商品还可在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该负责人表示,网购的消费者多是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的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为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消法》特意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新增了冷静期制度。

与此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新《消法》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如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除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亮点2 解决举证难商家需“自证清白”

以往,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使用中若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由消费者“拿证据维权”,消费者不但要举证产品有质量问题,同时要举证问题不是由于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往往维权困难。

新《消法》实施后,上述耐用商品或装修装饰服务若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引发争议,将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这是新《新法》的亮点之一,解决了消费者一直以来的举证难题。”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亮点3 消费欺诈违法成本提高至少罚500元

张先生花了80元买了一件标示“100%”纯棉的内衣,回家后妻子告诉他这衣服可能不是纯棉的。他到省工商局网站查询发现,该款内衣3个月前已经工商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结论为纤维含量不足。他认为该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商家要求退货和赔偿。

“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新《消法》的赔偿规定,商家不但要退回张先生80元的货款,还要增加三倍的赔偿额为240元,由于达不到最低赔偿额度500元,最终商家应退回张先生80元及增加赔偿500元,总共要付给张先生580元。

“与现行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欺诈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

亮点4 虚假广告发布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3月15日后,明星代言广告将更慎重。因为根据新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消费者找不到其购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回其损失时,可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平台索赔。

与此同时,明星等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消法》中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特别强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在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中,不论行为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发布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明星代言的问题,虽然实践中到消协直接投诉的不多,但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将来消费者维权会有很大帮助。

责任编辑:泉州专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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