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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举行旅游维权活动 报团出游谨防“潜规则”

qz.fjsen.com 2014-03-16 10:41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核心提示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旅游局在泉州西湖公园举行“美丽泉州·文明旅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现场活动,公布了一些旅游陷阱,教市民如何在出游时擦亮眼睛,正确规避“旅游潜规则”。

□记者 王金植

陷阱1 不签合同缺乏凭据

市民小婷(化名)与泉州某旅行社的一名工作人员是老朋友,今年1月,她与丈夫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的泰国游(6000元/人),后因丈夫身体出问题在医院治疗,无法参加旅游,两人要求旅行社退款,旅行社却只退还15%钱款。

市旅游质监所所长刘鹏林说,经他们调查,双方是朋友关系,没有签合同,双方的权益都无法明确。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退还小婷夫妻二人8000元。

支招:据了解,投诉案件中有许多是没有签合同的。许多游客往往嫌签订合同麻烦,或者认为合同是对自身的约束,不签可以规避风险。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旅游合同是旅游者的“护身符”,游客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游客就可依据合同主张旅行社进行违约赔偿。

陷阱2

旅游中被强制消费

去年12月初,陈先生与妻子参团去浙江旅游。途中一个游玩项目是自费游览,谁料,导游让游客们分别进入不同的房间,说里面有“仙人”算命,然后强制游客交200元购买香烛。

支招:旅游中一旦碰到被强制消费,消费者要记得收集相关证据,拨打市旅游质监所电话0595-22162068投诉旅行社。

陷阱3

行程被随意更改

林小姐等人参加了市区某旅行社的成都、九寨沟双飞精品游,但实际行程与合同签订的行程严重不符。看景点时,导游告诉游客,该景点没什么好看的,然后强烈推荐其他自费景点及购物点,最终导致旅游品质明显下降。

支招:这起事件提醒我们,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要求旅行社载明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如果旅行社在旅途中遇到客观情况需要更改行程,应当征得大部分游客的同意,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如果旅行社随意更改行程,压缩游览时间,游客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以便在行程结束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陷阱4

免费旅游券不免费

王先生是市区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保险公司赠送给他一张“4天3夜港澳游”的旅游券。该旅游券上写着:“持本券自行到达深圳跟团每人收220元(导游小费和口岸费),全程再无任何费用。”然而,出行后,旅游团沿途购物,大伤王先生的心。

支招:“天下没有免费的旅游券。”刘鹏林提醒,所谓的“赠送”“免费”,都是以付出更多的金钱和精力为代价的,请广大旅游者务必谨慎选择。如要执券旅游,请向当地旅游部门核实旅游券发行方的资质,切勿盲目出行。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冒充旅行社名义制作的旅游券,均系违法经营旅游业务。如旅游经营者强迫游客签订购物协议或有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应当机立断予以拒绝。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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