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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业主参选业委会被拒绝 因曾拖欠物业费?

qz.fjsen.com 2014-04-09 08:37  韩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院判决:欠物业费,非暂缓备案的法定要件

本案审理中,南安住建部门对林先生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并称他提交的相应备案材料有作假嫌疑。

南安法院审理查明,林先生等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也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应予以确认,住建部门不予颁发备案证明,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诉讼主体资格上,林先生等人虽未经过备案,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这不影响其以“其他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住建部门称林先生等人提供的材料存在欺骗和作假,因未能举证,不予采纳。

至于住建部门以林先生拖欠物业费,不具备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资格为由,暂缓发放备案证明的做法,法院认为,拖欠物业费不符合暂缓发放备案证明的法定要件。最终,南安法院判决,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履行发放备案证明职责。

延伸说法:房产证上没名的,无权参选业委会

经办法官说,参选业委会,是每个业主应享有的权利,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或住建部门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参选业委会没有法律依据。

拖欠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物业公司应自己主张权利,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限制业主的被选举权,以此变相“催费”。当然,居委会可在接受业主报名后,在候选人展示时,公开相关“欠费”信息,让业主综合各方面信息自由选举,但不应从报名开始时就限制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业主”,严格意义上是没有资格参选业委会的。法律意义上的“业主”,是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夫妻、父母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一方,才具有业主身份,可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反,未持有房屋权属证的一方,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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