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年增幅约30% 泉州中院通报经典案例
相关报道>>> 中院发布白皮书 公布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起专利权属纠纷 涉及107个专利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宗谋 黄金水 今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白皮书,公布10年来的多起知识产权案例。该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0年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36起。同时为了更好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昨日上午,中院聘请13名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担任人民法院的陪审员。 这些行家分别是卢思立、吴水木、郭宁、李明春、陈国华、戴源水、邱江鸿、李俊概、陈梅芳、陈能贤、石恒、傅捷峰、洪渊源。 中院表示,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担任陪审员就是要借助专家的智慧、从业经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专业意见,帮助法官准确把握涉案的专业技术问题,弥补法官有关专业知识的不足,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 ■案例1 首起专利纠纷案 陈立闽系专利号为ZL02369360.6的外观设计“瓷砖”(四)的专利权人, 2003年7月10日陈立闽与原告晋成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授予原告独立起诉的权利。双方还约定,在专利有效期限(十年)内,专利许可使用费为20万元。被告瑞成建材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瓷砖产品上,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特定主体美感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所生产的专利产品相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瑞成建材厂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判决瑞成建材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晋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这是中院受理的首起专利纠纷案件。 ■案例2 首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纠纷案 原告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万隆”经合法登记,且经过十多年的使用,使“万隆”这一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5年11月,被告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侵犯其抢注的“万隆”注册商标不当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封存原告的产品。原告认为,其所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简称结合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确认原告在产品上使用企业简称“万隆”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审理,中院认为,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万隆”的行为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已经受理并正在进行处理中,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如对工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法院裁定驳回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悉,这是泉州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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