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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一男子喝醉后摔倒死亡 9名共饮人被判赔偿

qz.fjsen.com 2014-05-14 12:44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判决 喝一杯被判赔9523.58元

事后,宗某仕家人提起诉讼,向一起喝酒的9个人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41898.2元。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宗某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喝酒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55%的责任。法院参照相关赔偿标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宗某仕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476179.17元。

被告何某弟虽未主动邀请宗某仕到家喝酒,但作为全程参与喝酒的组织者、参与者,对宗某仕醉酒留宿自家二楼期间仍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何某弟疏于防范,未能安排人员陪护或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未能及时送宗某仕就医,应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71426.88元。

被告宗某才、王某标、王某进在何某弟开两瓶白酒时未能加以劝告、制止并与其均分喝完,宗某仕摔倒后三人到达现场仍未能及时送宗某仕就医,存在一定过错,分别承担6%(28570.75元)、6%(28570.75元)、5%(23808.96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业在宗某仕喝完白酒改喝啤酒时未能加以制止而参与饮酒,对宗某仕的醉酒存在过错,宗某仕摔伤后也未能及时将其送医,应赔偿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3808.96元。

被告王某花、陈某梅、陈某辉、王某斌在饮酒过程中参与时间短,对酒席中可能超量饮酒未给予提醒、劝止,也存在相应过错,应各承担2%的民事赔偿责任,即9523.58元。

说法 共饮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周成铿、林耀龙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九被告应就宗某仕的死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体现了立法对于醉酒者的一种保护,其他共饮人对醉酒者有相互帮扶的义务,组织者则应当尽到组织者的责任,特别是对醉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提醒:群体性饮酒活动,组织者应当特别注意保护饮酒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酿成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劝酒者应注意不能强行劝酒,以致出现过量饮酒;其他共同饮酒参与人也应把握饮酒适量,并尽到相互帮扶义务,否则亦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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