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扶养独居老人获赠房产 老人兄弟欲争遗产打官司
老人兄弟欲争房产 法院终审驳回请求 2012年3月,李阿伯去世。唐先生为老人办了后事。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他并未如愿继承到这套房产。 李阿伯去世后,其同父同母的亲妹妹李某英掌管了该套房产,其同父异母的弟弟李某强也拒绝唐先生使用该套房产。两人称,他们与李阿伯有血缘关系,有权继承和分割这套房产,而唐先生非直系血亲,无权继承。 去年5月,唐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强和李某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诉争房产确权,并向法庭递交了李阿伯生前写下的字条。 鲤城法院一审确认,李阿伯生前,唐先生为他支付4万余元的拆迁差价款,还自2011年起每月为李阿伯汇款500元生活费,从经济上对李阿伯的生活予以扶助,并为其养老送终。 至于李阿伯生前所留字条,因只有其单方签名,法院认为,这在格式上并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也非完整的“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需双方签名)。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查明,李阿伯生前确实与唐先生达成了合意,双方实际上已形成遗赠扶养关系。因此,唐先生有权分得该案诉争房产。最终,鲤城法院一审判决该房产应归原告唐先生所有,李某英应将房屋交付给唐先生。 一审判决后,李某强不服,向泉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被法院终审驳回。 遗赠扶养协议成立 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经办法官介绍,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要求,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依法取得其遗产。 值得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官解释,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其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这种情况下,扶养人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费用。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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