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村主任骗迁坟补偿款吃喝 因贪污被判2年
泉港一村主任 骗迁坟补偿款吃喝 还合谋骗征地补偿款,二审因贪污罪被判2年 东南网6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近日,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村原村主任庄某,因犯贪污罪,二审被泉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庄某今年54岁,去年7月13日,因涉嫌贪污被警方刑拘。 泉港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庄某在担任陈庄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与其他两名村干部(均另案处理)合谋,虚报征地补偿款68223元,一部分用于个人补贴,一部分用于旧村改造和征地补缺补漏,并将其中30981元共同私分。未予私分的部分,庄某则挪借给村中一拆迁户,而后如数归还,存入村委会账户。 2011年底,庄某还利用协助政府征用聚福小区三期项目用地的职务便利,指使一名村干部(另案处理),虚构伪造补偿表,虚报坟墓迁移补偿款共计4770元。这笔钱,庄某用于泉港当地某酒楼的消费。 去年年底,泉港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随后,泉港检方提起抗诉。检方认为,对于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一罪处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量刑偏轻。此外,庄某将上述未予私分的拆迁补偿款,挪借给村民的行为,属于对贪污赃款的事后处分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责,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本案二审期间,泉州中院采纳了检方的建议,认为庄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报土地征用补偿款及虚报坟墓迁移款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最终,泉州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2年,不予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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