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产业集群发展资金开始申报 囊括五大项目
产业集群发展资金开始申报 囊括五大项目 最高补助300万元 申报截至明年3月底 本报讯 (记者邱和军 通讯员郑丽花)3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2014年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开始申报。 “既考虑企业受惠面,又降低申报成本。”市经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同一企业或行业协会符合政策多次享受奖励、补助条件的,当年市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申报指南要求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企业可先不用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待通过初审后,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报送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通知要求,按照能快则快的原则,对已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可即时组织上报,申报时间截止2015年3月底。 记者了解到,产业集群专项资金申报分五大类别,每个类别补助标准和申报条件各有不同。 龙头企业协作配套 最高补助100万元 据介绍,具体补助标准为,从2013年起,按本年度龙头企业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从第二年起,按每年比上年度在市域内新增实际协作配套的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申报需满足多个条件,其中龙头企业在产业链协作中专注于品牌、管理、营销和技术研发,把部分生产环节转由市域内企业代工;龙头企业与市域内企业发展协作配套,年配套产品销售额1亿元以上;机械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年配套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中小企业配套加工 最高补助20万元 通知明确指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为我市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配套,进行贴牌生产、协作加工、关键零部件加工,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和参与产业分工协作。2013年度已获得本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如果2014年度比2013年度增加的配套协作加工产值不少于250万元的(或增加的加工费不少于100万元,均为不含税),可申请2014年度项目补助;2013年度的配套协作加工产值或加工费以获得补助部分为上限计算。 具体补助标准为,以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的1%或年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2013年度已获得本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按2014年度比2013年度增加的配套协作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进行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通知要求,申报企业的配套协作产品销售额应占本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必须达到为龙头企业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500万元(不含税)以上或年加工费200万元(不含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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