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现场也犯交通肇事罪 “土炮”车主与司机均获刑
不在现场 也犯交通肇事罪 南安一“土炮”车主与司机均被判有罪 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开车,人又远在贵州,可是他还是被南安市人民法院认定犯交通肇事罪,获刑7个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他冤枉吗? 昨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向记者解析这一份刚刚于22日生效的判决。 □早报记者 黄耿煌 通讯员李柳红 老乡无驾照 他来教开“土炮” 被判刑的是贵州人程某某,49岁。他找人改装了两部无牌拼装车(俗称“四不像”、“土炮”),在南安石井帮人载石头,出事的就是其中一辆拼装车,开车的是他的老乡、28岁的王某。 老乡相投,程某某还颇为照顾,负责王某的吃住,并用半个月的时间教王某驾驶“土炮”,还让他跟自己学习载石头。程某某知道王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但他并不以为意。 返乡去陪考 指令老乡去载货 2012年6月4日,女儿要高考了,程某某决定回老家陪考。他把“土炮”交给王某保管,并让王某按客户要求载石头。 5天后,王某就出事了。同年6月9日6时30分许,在省道201线石井古山村路口,王某驾驶“土炮”正要左转弯通过隔离带缺口,和王某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坐在三轮摩托车上的齐某某受伤。 事发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对于该事故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和齐某某无责任。 开车与不开车 都犯交通肇事罪 王某于2012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程某某也于去年被南安市公安局刑拘。去年6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7月,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王某违章驾驶无牌拼装机动车,致使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判决已于7月22日生效。 ■法官说法 让他人违章开车 责任不小 为什么没开车,不在现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主审法官郑开育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案符合“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很显然,程某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判他犯交通肇事罪是没有问题的。 郑开育说,不仅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会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他人或是酒后驾驶等不适合驾驶情况的,一旦发生事故,车主要负相应责任(如被罚款、承担赔偿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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