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全芳面包“早产” 15日购买却是16日生产
法规链接 产品标识必须真实 《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第27条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否则,都将被处以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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