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母子情分缘何解除关系 惠安阿婆起诉养子
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养子付8万元 经审理,惠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1983年阿芳收养阿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没有颁布,虽然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母子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阿勇如今已经成年,他与阿芳之间的纠纷历经村委会等部门调解未果,甚至发展到双方家庭在公共场合互相拉扯并报警解决,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逐渐疏远直至恶化。阿芳提出与阿勇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阿芳与阿勇的养母子关系,阿勇一次性支付阿芳生活费6万元。阿芳与阿勇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 中院认为,阿芳上诉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系因阿勇成年后有虐待、遗弃其行为而导致的,但阿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因此不予支持。双方收养关系解除时,阿芳已年近60周岁,因她抚养阿勇成人,阿勇应该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阿勇应一次性支付阿芳生活费8万元。于是,法院终审改判阿勇一次性支付阿芳生活费8万元,并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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