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方面设置指标 晋江将对流动人口实行积分管理
优待对象: 在本市工作(已入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包括以前的暂住证)、有意落户晋江的境内来晋人员。 《办法》发布前已经落户的,可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补充申报,其积分依据可追溯到2004年(须提供有效证明)。 优待资源的申报期限为优待对象正式落户晋江之日起5年内,每年排序结果基准时点为3月31日24时。 优待对象在获得优待资格的同时,其积分同步停止,不再参加积分排序,也不能再申请新的优待措施。 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积分优待资源的,取消积分优待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积分优待管理实施细则及流动人口市民化积分优待管理信息系统,预计年底完成。 【居住证】 市民化待遇变更 修订后的《意见》,将居住证的市民化待遇从28项变为30项,其中,保留7项、修订14项、删除7项、新增9项。 新增项包括: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最高限价70元的门诊医疗服务平价套餐;在晋江惠民医院就医,可享受到市直医院优质的医疗服务及政策内费用减免12%,每人每年减免费用封顶线5万元;可在泉州银行晋江分支机构及晋江农商行等指定的试点银行,享受与晋江户籍人口同等的二手安置房按揭贷款等。 修订项包括:今后外来人口子女在晋江接受公办高中(含普高和中等职业)教育的,与晋江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有创业意愿的可参加创业培训,享有同等的创业指导和申请贴息贷款等创业扶持待遇;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补助政策等。 【落户】 进一步降低门槛 修订《意见》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确立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适应,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制度。 修订条款主要包括:购房落户增加购买店面落户的规定;投资经商落户条款进一步降低了条件,如年限(最低期限纳税满3个月)、纳税金额(月平均纳税1万元以上)等;人才落户增加“晋江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纳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或金融及准金融机构急需的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可将户口迁入晋江”的规定;院校毕业生落户修改“可在晋江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落户,一年以内应将户口迁入就业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规定;常住人口落户条款进一步降低条件,如居住、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居住证满一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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