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泉州市区过渡期为3年 超标车可用到2017年6月30日
文明出行 关爱生命 东南网8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晓婷 实习生 李斐斐 通讯员 邱文峰)昨日,泉州市公安局联合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非泉州市区超标车的过渡期为3年,可用到2017年6月30日。不过,泉州市区的超标车,使用期限不变,到2016年6月30日。 通告称,居住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合法拥有的非机动车,应当到所有人住所地的交巡(管)大队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非机动车包括:合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中心市区合标电动自行车继续按去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要求核发牌证。中心市区“超标电动车”不再核发临时牌证,过渡管理措施保持不变(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对中心市区以外县(市、区)的“超标电动车”,不予核发临时牌证,设立过渡期,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在过渡期期间,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等情况,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立“超标电动车”禁行区域路段,禁止或限制“超标电动车”通行。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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