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高管跳槽至同类型企业 美瑞/漫画
核心提示: 泉州一高管跳槽至同类型企业,法院判其兼职收入归入原公司
东南网9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韩影 通讯员 王江农 郭昕婕)江苏人陈某原本是泉州一家知名动漫公司董事,任职期间,还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各级员工,严禁为其他公司或个人兼职,一旦发现立即开除,同时扣发工资。2012年7月,因对公司待遇不满而离职,后被福建一数码动画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泉州分公司负责人,但双方并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然而,这把交椅还没坐热,陈某就被原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陈某未正式办离职手续就跳槽,曾与原公司签约的两客户,此后与陈某所在新公司签约,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100余万元经济损失。
近日,泉州中院终审此案,认为陈某在担任原公司董事期间,还兼职同行业另一家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兼职期间所得6万余元,应交给原公司。至于两客户与陈某任职新公司签约,给原动漫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证明与陈某跳槽的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公司法》相关法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鲤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认定,陈某在泉州某动漫公司任职董事的时间段自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月,陈某受与该公司经营类似业务的福建某数码动画公司所聘用,已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原动漫公司对其在该公司的工资收入(2013年1月至8月在新公司的工资收入61240元),有权行使归入权,且新公司应连带赔偿。
另外,鲤城法院还认为,陈某在原公司任职董事期间,利用关联关系让两家客户与新公司签约,损害原公司利益,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为529800元。
新公司系原告同类企业,陈某是泉州分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中,代表泉州分公司联系、接洽客户,泉州分公司是实际获益者,故应当认定泉州分公司对陈某的违法行为是明知和应知,泉州分公司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鉴于泉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其总部福建某数码动画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终审:客户解约损失不必赔
一审判决后,陈某和福建某数码动画公司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认为,陈某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对于其在新公司的工资收入61240元,原动漫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但对于原告公司提出的,陈某与新公司存在恶意抢夺公司客户、篡夺功夫动漫商业机会的共同侵权行为,应连带承担该公司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泉州中院认为,虽然原动漫公司与两家客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客户委托该动漫公司制作动画片,但两客户后来又终止履行合同,再分别与陈某任职的新公司签订并实际履行了合同。但本案庭审中,上述两家客户公司各自出具了证明,称分别与原告动漫公司解约,是该动漫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与陈某无关。
本案中,原告动漫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陈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与上述两家客户转而和其所任职的新公司签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权要求陈某和其所在的新公司连带赔偿该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