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两违”整改不到位 将停水停电停办房产证
泉州市出台查处“两违”联动工作机制—— 整改不到位 停水停电停办房产证 本报讯 (记者 王金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逾期拒不整改或者不拆除的,水电部门将对其进行断水断电;自建住宅楼部分是合法的,部分是违建的,整幢楼都不予办理房产证;部门查处“两违”不力的,由职能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各部门查处“两违”的职责,密切部门联动协作,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两违”。 小区有“两违” 物业需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已建成的“两违”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建档,并按照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详细整治计划,实施分类处置。 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两违”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者不拆除的,如工作需要,应函告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对“两违”项目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3日内,停止受理“两违”房屋的登记、过户、抵押等事项。已受理或已办理的,依照本工作意见相关规定予以停止办理,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给予办理。自建住宅楼部分是合法的,部分是违建的,整幢楼都不予办理房产证。 工商部门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停止办理工商许可手续。供电、供水部门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出具停电、停水通知单,停止供电、供水。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停止对“两违”建筑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信息反馈给抄告的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两违”应当制止,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行政执法和住建部门报告。 据介绍,在建“两违”补办相关手续,已建成的“两违”依法整改(拆除)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凭原抄告的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拆除(整改)认定通知书》,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企业涉及违建 列入黑名单 对为“两违”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参与“两违” 的设计、施工企业,由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登记保存运输罐车、设计(施工)文书、施工器具等,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函告,3日内向商品混凝土或者设计、施工单位出具《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并抓好督促执行;对为“两违”户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参与“两违”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未及时报告并配合查处管理区域内“两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置,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建立设计、施工单位及建材企业违规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或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部门不作为 领导将被追责 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对“两违”查处不力或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支持和包庇“两违”,或者干扰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两违”的;有关职能部门为“两违”建筑核发许可证照或者办理登记、抵押、备案等手续的,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手续的除外;为有关行政主管认定的“两违”建筑提供供电、供水等公用服务的;有关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落实联动机制的;不按规定执行信息互通制度或者提供共享信息的;其他违反联动工作机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能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商品混凝土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属国有的,由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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