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不分 泉州多位市民买车支付违约金
“定金、订金”不分 买车支付违约金 早报讯(记者 李菁 通讯员 杨思默)消费时,你付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呢?记者从鲤城区12315投诉台了解到,近日,多位市民因付了4S店“定金”无法退还而拨打了投诉电话。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认清“定金”和“订金”,以免失财。 不久前,市民陈先生到位于南环路的某4S店看车,先付了订金1万元,也签了合同。几天之后,陈先生购买另外一个品牌的轿车。他拿着发票到4S店退订金,可是却被店方拒绝了,表示定金无法退还。购车合同上,陈先生与4S店约定交付1万元定金,若违约必须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但是,发票上的“订金”二字却让陈先生以为可以全款退还。经过12315调解,陈先生与4S店解除了购车合同,但必须支付5000元违约金。4S店也在3个工作日退回了5000元。 无独有偶,市民黄先生同样给车行3000元的订金,工作人员给他开了收据,写了“订金3000元”。几天后,黄先生不想买了,但工作人员拒不退还车款。在工商部门调解下,认定该笔款项为“订金”,车行应全数退还。 鲤城区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一般来说,如果消费者给了定金,但最后没有购买,无权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如果因车行原因交易无法达成,消费者可以要求定金两倍的赔偿。当交易达成,定金可以抵价,或者退还。 而“订金”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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