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擅改合同车款变“定金” 消费者退车遭扣款
车款莫名变“定金” 退车遭扣款 东南网4月24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蒋力)今年3·15期间,泉州市工商局处理了一起典型的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支付的4万元车款,莫名其妙变成了“定金”——原因是车行擅自在格式合同上勾选了“定金”这一选项,对这笔款项定了性。据统计,2013年全年,福建各级消委会共收到汽车投诉3239起,同比增长41.9%,销售领域是投诉热点之一。 车行擅改合同 车款变“定金” 今年3月,黄先生到鲤城区南环路一家4S店选购了一辆10万元的轿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约定一次性付款。因银行卡支付出问题,黄先生只支付了4万元。车行表示,如果不能马上付完全款就得留下定金,但黄先生认为已付了4万元就没有必要再留定金,过两天会把钱交完。 出于价格保密原因,该车行并没有将购车合同提供给黄先生,双方也没有在合同中说明4万元的属性。后来,黄先生因个人原因不想再购车了,便找到商家要求退款。车行却表示,黄先生已经同意把4万元留作定金,并且在合同中注明了,不能退还。“当时他们说把4万元作为定金,我并没有同意,现在说要没收这笔钱当然不合理。” 退款被拒后,黄先生向泉州市工商12315投诉。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介入调查后发现,该车行承认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定金,但在格式合同中的备选项里有定金、首付款这样的选项。黄先生交完4万元后,商家便利用合同里设置的可选项,擅自将这笔钱的属性勾选为“定金”。但消费者坚称,4万元实际上是预付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订金”。 商家侵权 但购车合同仍有效 “定金”还是“订金”?双方争执不下。据了解,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工商人员认为,该车行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加重消费者的定金责任。此外,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由于黄先生欲购买的轿车总价只有10万元,即使双方约定定金,数额也不能超过2万元,所以商家的所说的4万元定金是无效的。 不过,由于双方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消费者支付4万元车款的行为表明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因此,虽然商家擅自将4万元转为定金,但并不妨碍合同效力。消费者放弃购车,实际也是一种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征询双方意见后,辖区工商所再次调解。最终,该车行将4万元退还给消费者,而消费者酌情赔偿商家经济损失2000元。 工商提醒,签订购车合同须注意:一是签订时,双方意思必须表示清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遇到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有分歧的,应及时沟通,切勿盲目签字;二是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及时将选择项和空白处画除,以免发生争议;三是签订合同后要保留好自己的一份,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四是遇到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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