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双倍退“订金”原款还 一字之差区别大
一字之差
“定金”双倍退,“订金”原款还,无书面约定,预付款认定为订金
张娟/制图
东南网10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涂传之 通讯员 林前枢 刘军)定金和订金虽是同音,但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差距巨大。本月,泉港法院就刚刚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并于近日向审判缺席的被告发出公告。该案中,原告自认预付“定金”,要求未及时发货的被告双倍返还,但法院却根据双方未以书面约定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
案例:
收款未发货 买方要求双倍退“定金”
浙江人唐某和泉港界山人林某是生意上的老伙伴,唐某此前多次向林某购买衣服,成功交易后,唐某对林某较为信任。2011年6月,唐某再次向林某购衣,订制一批男士内衣。依林某要求,唐某通过支付宝预付林某8400元。
不料,林某收款后未按约定发货,唐某向浙江警方报案。浙江警方认定此案属合同纠纷,决定不予立案,但委托泉港警方对林某进行询问。林某确认此事属实,确有收到唐某8400元。
今年6月,唐某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预付林某8400元为“定金”,林某延迟发货,唐某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让林某返还双倍定金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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