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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28岁副科长受贿案二审 邀公职人员前来旁听

2014-12-05 14:30:24 韩影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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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首个宪法日

28岁副科长受贿案 邀公职人员旁听

泉州检方在查其公司某领导贪腐案时,他一时心虚,和盘托出

昨日曾某土受贿案庭审,邀请一批公职人员旁听 

东南网12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文/图)28岁的年轻干部曾某土,4次收受贿赂19.4万元,一审获刑10年3个月。他很快提出上诉,认为因符合自首情节,法院应对其从轻处罚。

昨天是首个宪法日,泉州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泉州市委党校、泉秀街道办等单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坐在旁听席上的干部们,不仅被案情吸引,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

【案情回顾】 利用职务便利收钱 最多一次10万

28岁的曾某土,晋江人,是原晋江市供水公司事业干部兼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科副科长。

今年3月22日,泉州检方到晋江市供水公司调查一领导贪腐案件时,传唤在外办公的曾某土协助调查,曾某土一时心虚,向检方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

根据其供述及相关证据,安溪法院一审认定,曾某土于2010年春节至2013年间,身为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三个标段的业主代表,利用管理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在晋江荣誉酒店门口或办公室内,4次收受工程承包者黄某洪送来的现金19万元,还有价值1000元购物卡4张,共计19.4万元,为黄某洪谋取利益。其中,最多的一次受贿,单笔高达10万元。

案发后,曾某土到案如实交代上述事实,其家属退缴赃款18万元。

安溪法院认为,曾某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物19.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家属代其退赃,依法从轻处罚。但其辩护人提出的,曾某土是自首的情节,法院未予采纳。

今年7月底,曾某土因受贿罪,被安溪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庭审现场】 街道办人员旁听 现场请教法律

昨天二审庭审中,曾某土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曾某土说,检方传唤当天,他并不知道是配合调查单位一领导贪腐案件的,以为是自身案发,所以很快交代实情。曾某土认为,自己在人身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案情,应该算是自首。

安溪法院一审以“曾某土到案缺乏主动性”为由,并未采纳对自首的辩解。但二审庭审中,泉州市检察院认为,根据曾某土及相关证人证言的供述,其到案具有主动性,且如实交代案情,应视为自首,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休庭期间,前来旁听的泉州市委党校和泉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对案情展开讨论,平日里很少走进法庭,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干部们,现场向法官请教,当起了小学生。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解释,根据《刑法》相关法条规定,犯受贿罪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量刑的起点就为10年,如果有自首、退赃和立功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量刑下降的幅度,通常不超过5年。

中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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