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 许小程 黄祖祥)今年57岁的吉林男子黄某,受雇于晋江某韩国烤肉店。与韩国老板发生纠纷后,竟然持刀砍伤老板,并点燃煤气罐欲自杀。日前,黄某因爆炸罪、故意伤害罪被晋江法院一审判刑七年六个月。 今年55岁的韩国人朴先生,与妻子在晋江市区梅岭街道经营一家韩国烤肉店。2013年11月,他们雇用黄某为店里一名厨师,每月工资6000元。不过,黄某在受雇期间,态度一直很差,而且经常埋怨生活不顺利。今年1月23日,朴先生催黄某给客人上菜速度快一点,让黄某很是不快,他直接把菜刀扔在地上,生气地走出厨房不再上班。直到当月26日,朴先生找到黄某将他解雇,并将工资和2000元押金结算给他。不过,黄某认为老板仍有3000元押金没有付给他。2月20日,他到店里找老板讨要,被老板拒绝了。 今年3月20日晚上11时多,喝了酒的黄某手持一把西瓜刀来到店里,准备再次讨要“工资”,因店里还有客人,他一直等到凌晨1时多。当朴先生准备关店门时,黄某走进店里坐下来,朴先生看到刀后,便让妻子先出门保证安全。黄某索要工资被拒绝后,立即跑到厨房拿出煤气罐打开说要自杀,并要拉朴先生夫妻一起死。 在朴先生劝阻下,黄某让他先走出厨房,在朴先生转身之际,黄某突然拿出刀往他头部砍去,朴先生头部受伤,立即跑去拿出一把高尔夫球杆,与黄某对抗。而朴先生的妻子也闻声赶过来,把煤气罐关掉。打斗过程中,朴先生的脖子受伤,夫妻俩跑出店呼救报警。 “我听说他们要报警,心想肯定要吃亏,也不想活。”随后,黄某将身后的煤气罐打开,用打火机点燃后,店里发生了爆炸。幸好,因爆炸的威力不大,黄某只是昏了过去,伤势无大碍,事后经治疗,朴先生的伤势达一级轻伤。 日前,晋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黄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又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因本案系工资纠纷引发,对黄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持械致人轻伤,对故意伤害罪予以从重处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赔偿朴先生的损失2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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