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两台ATM机 想偷钱该判何罪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王月娇 一台ATM机里,有3.61万元存款,机器被弄坏了;另外一台ATM机里,有存款41.83万元,他撬了但钱没拿到,就被抓了。是判毁坏财物罪,还是判盗窃罪?还是数罪并罚?最近,德化县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离奇的案件,而主角是名麻龟。 拿羊角锤撬ATM 撬不开跑了 2月17日零时19分,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新君诚陶瓷”楼下中国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监控显示,一男子手拿羊角锤使劲撬取款机。 撬了一会儿,他拿不到一分钱,摇晃着离去。 ATM自助取款机出钞口部件被毁坏。事后经查实,该ATM机内有存款3.61万元。 ATM有40多万元 钱未偷到被抓 第一次撬取款机没拿到钱,男子并不是回家睡觉,而是继续寻找作案目标,零时39分,他撬ATM机的一幕,又被银行的监控看到了。在银行门口,他被群众抓获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警方从他身上搜出了一把羊角锤和一把刀具。 经查,该男子叫赖某杰,今年31岁,德化上涌人。该ATM机里有41.83万元存款。 一审:身犯两宗罪 判刑五年半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赖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以犯盗窃罪,判他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赖某杰必须赔偿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损失24528元。 说法:为何是两罪呢? 都是撬取款机,欲偷里面的钱,为何一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个是盗窃罪?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了分析: 在第一起案件,ATM机里只有3.61万元,虽然赖某杰想偷,但达不到盗窃罪未遂的定案标准。因为在未携带凶器等情节下,盗窃未遂的定案标准是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但显然,ATM机内的钱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为不宜以盗窃罪(未遂)追究赖某杰的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银行的损失(机器被损害,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因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恰当的。 在第二起案件中,因ATM机里有40多万元,因此以盗窃罪(未遂)追究赖某杰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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