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万好处费笑纳不误 调任县民政局长仍不收手 惠安紫山镇原书记受贿获刑7年 早报讯 惠安县紫山镇党委原书记郭某盛,因受贿17.5万元财物,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判刑七年。据悉,郭某盛后担任惠安县民政局长期间,还曾收受惠安某镇镇长一笔5000元的贿款。 2006年11月份,郭某盛被任命为紫山镇党委书记。惠安黄塘溪整治工程导致紫山镇多名镇领导落马,其中就包括郭某盛。包工头陈某某向他行贿5.5万元。 陈某某承包工程后,在征地、“三通”等问题上都需要紫山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身为党委书记的郭某盛成了其公关的对象。2007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傍晚,陈某某将3万元现金及茅台酒等送到郭某盛家。过后,陈某某又分几次送钱给郭某盛,合计2.5万元。 郑某某原是百崎某村的村支书,他也曾经给郭某盛送了5万元。原来,郑某某是某公司项目的股东之一,为了能从杨某某处受让项目,因紫山镇政府是合同的甲方,项目相关事项都是由法定代表人来与紫山镇政府衔接的,所以必须经过镇政府同意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了得到郭某盛的支持,郑某某也搞起了行贿。 此外,郭某盛在担任镇党委书记期间,还收受多名包工头的好处。 2010年郭某盛调任惠安县民政局局长,但他仍不收手。 2012年春节期间,为感谢郭某盛对惠安某镇敬老院项目的支持,该镇镇长郑某某用财政支出买了5张购物卡(价值5000元)送给了郭某盛。此外,在担任局长期间,郭某盛在收取好处后,还为他人投标政府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等提供帮助。 2013年5月份,郭某盛因涉嫌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 归案后,郭某盛的家属为他退赃2万元。 经惠安县法院审理,郭某盛在担任紫山镇党委书记、惠安县民政局局长期间,共收取他人财物17.5万元,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4年5月份,法院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后,郭某盛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法院终审改判他有期徒刑7年。原来,郭某盛在去年2月份曾检举一起犯罪线索,因此被认定有立功情节,从而获得减轻处理。(早报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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