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重金属超标12万倍 经营者被判两年半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左某舟向王某红(另案处理)租赁其位于晋江市安平开发区鑫辉模具厂的一间铁皮车间,并为王某红生产的模具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入化粪池,最终排至污水管网。 经环保部门检测,其生产废水中六价铬、铬、铜、锌的浓度分别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定的最高标准的123999倍、27199倍、1535倍、32.6倍。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超标废水直排荒地 夫妻双双获刑 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金、邱某华夫妇向许某租赁其位于晋江安海镇可慕村一厂房用于皮革烘干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至工厂外的荒地。 经检测,其废水总铬浓度超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定标准的3.61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两人一审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提供场所及设备 房东被判刑 被告人许某革在晋江安海镇可慕村自家宅基地上搭盖一简易厂房,进行皮革加工,并于2014年6月将该厂房及设备出租给被告人许某乙用以漂染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在地下的PVC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外一水渠内。经检测,废水中总铬浓度为7.11mg/L,超出国家规定标准3.74倍。被告人许某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永、张某雕、蔡某义合伙在晋江东石镇三乡村一厂房内,设置制革加工点,明知他人非法从事皮革加工会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和设备,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从犯。三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非法储存危险品 数罪并罚获刑4年 2012年年底,被告人曾某富伙同殷某红、徐某山、“狗娃”等人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将加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铜、镍、铬、六价铬、氰化物等有毒物质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沟,进入虺湖,经湖漏溪最终排往深沪湾,并非法将氰化钠储存于该电镀加工厂的车间内用于电镀生产。案发后,曾某富伙同其妻曾某雅共谋,由曾某雅顶替其作为涉案电镀加工厂的经营者接受处理,还指使证人邓某发、殷某红关闭及换掉手机号码躲避公安机关取证,唆使他们作伪证。 曾某富在未经许可批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在电镀加工点非法储存氰化钠23公斤用于生产,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设电镀加工作坊点,并将生产中产生的有毒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说服证人不要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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