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 一年28人获刑
晋江高压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的经验向全省推广
核心提示
好的生态,可以造就一个城;坏的环境,受害的是所有人。去年,晋江市环保局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案件27件37人,目前一审已判决19件,28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其中2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人被判拘役,无一适用缓刑。
为此,去年8月,福建省环保厅专门下发文件,向全省推广晋江市环保局、晋江市公安局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经验做法。
□记者 许文龙 通讯员 叶兴灿
特点
水污染违法多 或电镀或皮革加工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施行,降低污染环境入罪门槛,为环保部门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个月后,晋江市就查办了全省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人因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起初,由于无经验可循,晋江环保、公安部门在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时,遇到如何完善取证程序等诸多难题。2014年3月,晋江市环保局与晋江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属地派出所民警参加环保部门查办的涉嫌环境犯罪和治安案件,对现场人员控制,防止证据灭失。4月,在晋江市委市政府的牵头下,晋江市环保和公检法部门建立了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建议,探索出独特的“晋江经验”。这些措施,使得晋江目前的环保刑事案件做到了“快侦、快破、快诉、快审、快判”,达到有效震慑的效果:
“两高”司法解释施行至今,晋江市环保局共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和治安案件63件(其中刑事案件55件,治安案件8件),目前一审已判决19起,28人被判刑并处罚金,8人被行政拘留,侦办案件数量和质量均居全省各县首位。
在审理涉及环境污染案件的过程中,晋江严格按照“三快三从严”的工作要求,快速分案、快速审理、快速合议,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要从严、宣告缓刑要从严、适用法律要从严,保持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分子。
“在已判决的污染环境案件中,以重点整治水污染行为为主,均是由于电镀加工或皮革加工排放的废水重金属超标而被查处的。”晋江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对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超标排放3倍即可判刑。
案例
重金属超标12万倍 经营者被判两年半
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左某舟向王某红(另案处理)租赁其位于晋江市安平开发区鑫辉模具厂的一间铁皮车间,并为王某红生产的模具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经下水道排入化粪池,最终排至污水管网。
经环保部门检测,其生产废水中六价铬、铬、铜、锌的浓度分别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定的最高标准的123999倍、27199倍、1535倍、32.6倍。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超标废水直排荒地 夫妻双双获刑
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金、邱某华夫妇向许某租赁其位于晋江安海镇可慕村一厂房用于皮革烘干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至工厂外的荒地。
经检测,其废水总铬浓度超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定标准的3.61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两人一审均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提供场所及设备 房东被判刑
被告人许某革在晋江安海镇可慕村自家宅基地上搭盖一简易厂房,进行皮革加工,并于2014年6月将该厂房及设备出租给被告人许某乙用以漂染加工,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在地下的PVC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外一水渠内。经检测,废水中总铬浓度为7.11mg/L,超出国家规定标准3.74倍。被告人许某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永、张某雕、蔡某义合伙在晋江东石镇三乡村一厂房内,设置制革加工点,明知他人非法从事皮革加工会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和设备,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从犯。三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非法储存危险品 数罪并罚获刑4年
2012年年底,被告人曾某富伙同殷某红、徐某山、“狗娃”等人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将加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铜、镍、铬、六价铬、氰化物等有毒物质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沟,进入虺湖,经湖漏溪最终排往深沪湾,并非法将氰化钠储存于该电镀加工厂的车间内用于电镀生产。案发后,曾某富伙同其妻曾某雅共谋,由曾某雅顶替其作为涉案电镀加工厂的经营者接受处理,还指使证人邓某发、殷某红关闭及换掉手机号码躲避公安机关取证,唆使他们作伪证。
曾某富在未经许可批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在电镀加工点非法储存氰化钠23公斤用于生产,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设电镀加工作坊点,并将生产中产生的有毒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严重污染环境。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说服证人不要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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