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单位赔26万元
■安全气囊未打开,宝马销售商“关怀”30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施工时,设置好警示标志,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意外发生,而且可以让自己少惹官司。郭老板开车途经施工路段时,出车祸身亡,南安市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五建)因没按规范设置标志,日前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26万余元。
事故:老总驾宝马出车祸 家属索赔56万元
一场车祸夺走了年轻有为的郭先生的生命。
郭先生是南安某公司的老总。2012年5月28日深夜,他驾驶一辆宝马车由南安市区沿305县道往洪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05县道21公里200米处时,宝马车冲上隔离带。郭先生不幸当场身亡,宝马车也严重受损。
南安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因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的发生,郭先生和施工单位应各负一半的责任。
原来,事发路段当时正在进行路面破损修复,施工单位为南安五建。
郭先生离世,留下了年迈的父母以及妻子和年幼的儿子。
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过后,郭先生的妻子侯女士、儿子和父母等四人作为原告,将黄某福、南安五建及南安公路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索赔约56万元。
被告:销售商给30万“关怀款”存在重复获赔情况
据调查,黄某福系该路段施工队负责人,公路局系该路段管理责任单位,南安五建系工程施工队的所属公司。对于侯女士等人的起诉,三被告各有说法。
黄某福称,他是南安五建聘用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当时他在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他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
公路局表示,从事故认定看,事故与公路局无关,且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仅是事故路段的养护单位。公路局将事故路面的破损修护工程发包给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南安五建,并与南安五建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南安五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南安五建自行负责。
南安五建表示,黄某福作为项目经理,他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地段道路的管理者,在道路施工作业、道路出现损毁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公路局负有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安五建还表示,侯女士等人已将宝马车的销售商起诉到法院,并拿到30万元赔款,因此得扣除这部分,否则就存在重复获赔的情况。
一审:不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判赔41.3万元
据此,侯女士等人向泉州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3年8月30日,经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福宝公司支付给侯女士等人客户关怀款30万元。
经法院调查,郭先生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约82.6万元。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黄某福是南安五建的聘用人员,他在该案中的相关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黄某福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南安五建承担。公路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而仅是事故路段的建设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明确地规定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事故路段的施工者,不是建设单位,因此公路局无需承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南安五建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侯女士等人从福宝公司得到的是关怀款,而非赔偿款,因此不存在重复赔偿项目,也不应减轻南安五建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南安五建赔偿侯女士等人约41.3万元。
终审:“关怀款”也是赔偿款 改判赔26万余元
南安五建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安五建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侯女士向泉州福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所获的款项与该案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况,其重复主张的索赔项目及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据中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侯女士等人告福宝公司一案中,曾委托鉴定所对出事故的宝马轿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在事故中,该车左侧头部安全气囊、左前门安全气囊未能打开,系内部故障缺陷所致,此缺陷在购买前已存在。虽然福宝公司最后给的30万元是以“关怀款”的名义,但实质上仍是赔偿款,且这笔钱也实际减少了侯女士等人的损失,因此30万元已付款应从本案的赔偿款中扣除,即事故造成的损失还有约52.6万元。
日前,法院终审改判南安五建赔偿侯女士等人约2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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