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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一地块有“两证” 国土部门为何知错不改?

2015-01-23 10:12:29 薛希惠 原仁开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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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证”,国土部门为何知错不改?

陈先生公司所购土地上的机房、机井、围墙已被破坏。

东南网1月23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薛希惠 原仁开 文/图)近日,惠安大元石材有限公司(下称大元)负责人陈先生向本报反映,称其公司于1998年6月从惠安县机械厂购买了一块地,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令他感到苦恼与不解的是,由于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此地块的使用权又被颁发给了福建圣莎拉集团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圣莎拉)。陈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其所诉情况属实,可相关部门却相互推诿,不予纠错。

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即日前往实地调查。

大元公司的那块地,位于惠安县东园镇锦丰村后西街原惠安县机械厂的大井土地,有围墙、机房、机井等建筑物。当天,记者冒着大雨到达现场时,只见机井被填上了土,机房被拆除,围墙也被推倒了一大部分。在这块地的旁边,不仅盖起了建筑工人的宿舍,还有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工地上,水泥的搅拌声、电焊机的切割声、吊车的轰鸣声交相呼应,一片繁忙景象。

常年在外经商的陈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5月,他回家时无意中路过此地块,发现他公司的地已被人为破坏。之后,他先后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及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投诉。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调查核实,大元公司的该宗地坐落于东园镇锦丰村后西街,面积为645.5平方米(相当于0.97亩),土地证号为泉州国用(2013)110007号。该宗地原属于惠安县机械厂,1998年惠安县机械厂经惠政【1998】土397号文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用途为工业用地。同年,该地块经批准转让给大元公司。大元公司于1998年6月进行了转让变更登记,2000年5月进行了土地证年检,2000年7月换发新证,土地证号为惠国用(2000)字110028号。2013年2月,大元公司因土地证不慎遗失申请遗失补发登记,经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补发其土地证,土地证号为泉台国用(2013)110007号。

李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圣莎拉公司于2014年经惠政【2004】土79号文批准获得125582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惠国用(2004)出字第0110030号国有土地证。为了便于融资,2010年,该公司申请将惠国用(2004)出字第0110030号国有土地证分割为四本土地证,惠安县给予办理了分割登记。目前,大元公司与圣莎拉公司争议的地块属于分割后一块土地中的一小部分。

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2010年3月,泉州台商投资区成立后,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圣莎拉公司的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储后以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但目前争议的地块,并未改变用地性质。另外,该宗地块在惠安县管辖时期均已向争议双方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泉州台商投资区划管后,并未对土地权属进行变动。鉴于上述情况,他建议在未协调好的前提下,当事双方应停止建设行为,向惠安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协调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调查情况,认为圣莎拉公司的惠国用(2010)出字第110029-2号地块确实存在重叠现象,并对争议地块提出处理意见:一是大元公司获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先,如相关单位在对该地块进行土地征收时,未按规定对该公司用地进行征收补偿,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认定为该公司所有;二是目前争议地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辖,按属地管理要求,建议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对圣莎拉公司涉及该地块的土地征收补偿情况进行调查,如该公司未对大元公司进行补偿,或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征地补偿款,应收回圣莎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扣除该地块后重新登记发证,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惠安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组长叶逢伟告诉记者,前一阵子,他们还派人参与了当事双方的调解,但由于双方未达成共识,协调未果。在此情况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应启动纠错机制,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惠安县党委、政府报告,由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历史证据,帮助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提出纠错决定。另外,当初将这些用地划归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管辖时,明确规定,除了民用宅基地仍由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发证管理外,其余工业用地、商用地均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发证管理,因此,对此事双方不应该推来推去,不予解决。

在采访中,大元公司与圣莎拉公司的负责人都向记者表示,他们的土地证是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费用也缴交了,目前的窘境是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一地两证”问题到底应该如何解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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