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高速路桥下用地堆放钢筋材料
东南网1月25日讯(本网记者 颜财斌)“泉州高速公路桥下聚集一些收废品和钢筋再加工的小作业,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和社会安全隐患。”近日,网友“凌风”在东南网“直通屏山——福建省委书记、省长网络留言板”上提出如是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杜绝危险事故发生。
泉州、厦门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及泉厦高速公路公司获悉线索后,随即调派相关工作人员对网友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非法占用高速路桥下用地作业和生活的现象进行劝导,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相关部门表示,将会加强巡查管理,并考虑长效的管理机制。
现象:泉厦高速路桥下用地被非法占用
近日,记者在泉厦高速公路晋江溜石村路段看到,不到百米的高速公路桥下用地,分别被钢筋再加工场和废品收购站各自占用。钢筋被按加工程序散放在各个角落,五六个工人正热火朝天地工作着,而在工地一旁则是几间用空心砖和竹蓬顶组合而成的简易搭盖,总面积约60平方米。房间内摆放工人们生活所需的床铺、衣物和炉具。而与钢筋加工场所一张铁板之隔的便是一家废品收购场所。记者在现场看到,用铁皮简易围城的废品收购站内到处散落堆放着各种纸皮、塑料和空瓶等,在靠近马路边还搭建起三间板房,昏暗的房间内不仅住着人,而且还堆放着各种杂物和煤气罐,现场并没有任何防火工具。
此外,记者还在现场注意到,在钢筋加工作坊和废品收购站上方便是泉厦高速公路,每个时段都有各种车辆络绎不绝地从此经过。
据钢筋加工作坊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这里加工的钢筋大都是手工操作,需要用电切割的较少,桥下的几间简易搭盖并不是他们所建,可能是早前在这里生产的作坊留下来的,平时并不作为工人们的居住场所。“我在这里一段时间了,现在就等废品价格上涨点,卖出去后就不做了。”一名负责废品收购站的女士表示,她是残疾人,平时就靠收购废品为生,现在废品销售价格不高,一时更不知道要将这些废品堆放在哪里,所以就暂时堆放这里等待有个好价钱时候再销售。
违规占用高速路桥下用地堆放废品
部门:限期整改并加强巡查和管理
21日上午,泉厦路段运营管理机构在泉州、厦门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及晋江市池店派出所等多家部门的全力配合下,联合开展泉厦段高速公路沿线桥下违法占用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当天上午9时许,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泉厦泉州段高速公路池店镇溜石村段。经取证及与违法行为人沟通后,执法人员对违法搭建的设施进行集中清理,并向违法行为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所搭建的设施及清移违法占用地所堆放的物品。
泉州高速公路交通执法一中队负责人告诉记者,高速公路泉厦泉州段大约有1/4为高架桥形式,桥下用地经常被违法占用,并被用来搭建简易房居住和堆放杂物,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该负责人表示,在长期的巡查中,我们曾多次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不仅没有及时停止,反而和执法人员躲猫猫,“执法部门人力有限,今天统一清理,不久之后他们换个地方又慢慢回潮,有效监管难度很大”。厦门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吴副支队长表示,交通执法的职责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及维护路权,春运即将开始,下阶段将会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并进一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好高速公路桥下安全环境,避免违法现象再回潮,确保高速公路通行的安全畅通及保障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近年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和交通执法部门不断加强桥下巡查和日常管理,但因辖区路段主要途经泉州市区中心地带,沿线土地寸土寸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侵占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反复性较强,违法行为“打游击”现象比较普遍,虽经执法部门不间断的制止、处理、取缔,桥下用地清理工作存在难度大、易反复等的问题。为此,在当前全省高速公路系统集中开展高速公路桥下用地整治阶段中,2015年1月,泉厦路段运营管理机构特制定有关桥下用地整治方案,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实施步骤;根据前期排查摸底,确定6处桥下清理目标、共计13处非法占用地。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违者将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对高速公路桥下违章搭盖进行拆除
相关法规及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法》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依法设置的公路服务设施,不得改建、扩建。
第二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不改正的,可暂扣施工作业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和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公路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新增的部分;逾期仍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