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驾校4万多元 给予学员特殊照顾 其实,这仅仅是冯某某的犯罪行为之一。法院查明,他还有严重的受贿行为。 2010年年底至2014年春节期间,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了多位驾校负责人进贡的好处。 欧阳某某是泉州市一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股东,他在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10次送现金(合计17400元)给冯某某,目的是为了感谢冯某某在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中对该公司学员予以关照。记者看到,在10次行贿中,多次发生于惠安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附近。欧阳某某行贿最少的一次是800元现金,最多的一次是5000元现金。另外一次是为冯某某的一位朋友免去2600元小轿车驾驶证培训费,而由欧阳某某自行出资代为缴纳培训费用。 相比送现金,惠安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包者胡某某行贿冯某某的东西就丰富多了。他帮冯某某缴纳过电话费,也送过加油卡,还送过一把手机、购物卡,财物价值合计13400元。 据悉,另外两家机动车培训公司送给冯某某现金合计14500元。 借调泉州当考官 拿多家驾校好处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冯某某借调到泉州工作,成了小型汽车驾驶证路面考试考试员,即路考考官。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里,他就接受多家驾校送上的好处31000元。 记者了解到,在2013年间,泉州小汽车驾照培训因故累积了很多的学员,因学员没办法如期完成考试,一些驾校的生意受到影响,因此驾校想方设法找考官拉关系,冯某某就是他们找的其中一位考官。 2013年年底,冯某某在家中收受泉州市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送的2000元。林某某想让冯某某在小型汽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中对该公司学员予以关照。 在10来家驾校行贿大名单上,不乏泉州一些老牌驾校,其中南安市某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行贿了冯某某2次,合计9000元,但款项均由他人转交给冯某某。 犯受贿和滥用职权罪 一审判五年半 去年5月6日晚上10时许,冯某某在丰泽区一小区的楼下被抓获。案发后,侦查机关向他提取了手机一部,家属代他退出赃款73400元。 德化县法院认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76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冯某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的家属代为退出贿赂赃款,对他的受贿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半。 记者了解,还有多位涉案人员在其他法院受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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