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运钟)近日,家住惠安县君悦华庭小区的部分业主为小区停车位的问题闹起了矛盾,部分业主声称从开发商处买了露天停车位,而其他业主则认为这些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能私自出售,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争议缘何而起?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林锦龙向记者出示的起诉书称:2008年至2011年间,该小区开发商侵占小区6号楼、7号楼、16号楼、17号搂、22号楼、23号楼架空层及22、23号楼前楼后的绿化地改建成130多个车位,并将大部分的车位以每个车位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区业主;侵占小区15、20、23号楼架空层400多平方米将其改建成房屋供其使用;侵占小区8、9号楼中间的架空层,并将其改建成6个车库出售给小区业主。 对此,开发商却有不同意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小区开发商的负责人王炳南表示,应部分业主要求,才将绿化地硬化,改成停车位,而且也不存在出售的行为,只是出租给部分业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殃及”物业公司,君悦华庭小区的物业公司刘经理告诉记者,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已持续数年,由于各方对这些停车位的归属存在争议,增加了物业管理的难度,还导致部分业主迁怒于物业公司,拒交物业管理费。 那么,这些停车位应归属于谁呢?记者走访多位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公用道路、绿地归小区业主共有,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设置的停车位,应该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如果开发商对这些停车位进行处置,必须经过相关业主、业委会同意,所取得的收益归业主共有。未经相关业主、业委会同意,私自出售停车位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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