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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申请新建住宅需退旧宅基地

2015-03-10 08:10:10 陈丽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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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0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丽娟)今后,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规定的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县(市、区)政府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各审批环节不超10个工作日。

日前,泉州市政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将执行新规。

城镇规划区内 符合条件可翻建

根据通知,除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已规定的城市、县城和小城镇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禁止批准个人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外,各县(市、区)政府均不得擅自暂停或停止审批乡镇、村庄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请)。

今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区域分成两种情况:在城镇规划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危旧房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成片改造,集中安置;对于短期内(5年内)未能纳入成片改造的农村村民住宅,各级不得以属于镇区规划范围或已列入拆迁计划等为由,简单搞“一刀切”,限制农村村民翻建自有住房,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批准就地翻建。

与此同时,各级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还将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土地、房屋的权属认定工作,在实施成片改造和审批翻建时,一并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住宅用地问题。

城镇规划区外,在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将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今后,各县(市、区)将把村庄规划实效性提升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一律不得以未编制或修编规划为由,不予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申请。

申请新建住宅 需退旧宅基地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住宅用地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诺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约定按时腾退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暂缓办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各地还将建立台账,防止农村村民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不过,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划分宅基地时,可增加一人份额。另外,新规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各审批时限 不超10个工作日

为更好地服务村民,各乡镇将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并设立窗口,统一受理村委会上报的村民住宅用地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申请统一受理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到现场踏勘、实地选址,并对相关事项审核结果负责,转报上级部门。原则上,自村民到受理窗口办理后,各级审批时限均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在费用方面,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除按规定缴纳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只需按照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缴纳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原址翻建或新建住宅后退出原有旧宅的,不需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旧宅基地退出 给予适当补偿

各县(市、区)政府还将研究制定旧宅基地退出补偿安置规定,对村民退出的旧宅基地可按建房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或重点项目、片区改造征迁项目的征迁补偿标准确定;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退出宅基地的,可由当地政府在规划集中居住区内建设安置房,申请人可参照当地同期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条件进行置换。

因农村旧宅基地退出后形成的闲置地、废弃地、空心村等,泉州市将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盘活利用。

对农村退出的旧宅基地整治后节余的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后,重新进行规划,实施“招拍挂”出让用于发展二、三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农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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